免费发布信息
查看: 5570|回复: 0

诸城全市电动自行车不规范佩戴安全头盔集中整治!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3-8-17 17: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山东潍坊 来自 山东潍坊
135932031.jpg
为进一步规范好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的安全头盔佩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在全市开展秋冬季驾乘电动自行车不规范佩戴安全头盔集中整治行动。通告如下:

一、整治措施

(一)开展路面现场执法。对全市所有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不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行为进行查纠,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过警告,再次违反不规范佩戴头盔的驾乘人员,现场依法予以处罚。

(二)开展路面非现场执法。充分利用全市所有电警监控系统,对驾乘人员不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依法抓拍取证,录入执法管理系统,开展执法处罚。

(三)开展警告教育。充分利用网络、电子屏、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对不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进行曝光警告。

(四)开展违法人员信息推送。对查处的涉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将推送到所属单位,由所属单位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二、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整改,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整改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二十元罚款”等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开展驾乘电动自行车不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现场、非现场、曝光警告、建议所属单位开展教育等执法行动。


三、温馨提示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请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特此通告



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8月17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客服电话

0536-6180060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六 8:00-17:30

客服QQ点击咨询

微信公众号

APP客户端

Copyright © 2010-2019 www.zhucheng.sd.cn All Rights Reserved. Discuz!X3.4 鲁ICP备12028244号-6

法律顾问: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 魏述伟

网络信息安全举报电话:0536-6180060    邮箱:871780264@qq.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