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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校外培训机构危险了,诸城五个部门将开展联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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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4 16:0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山东青岛 来自 山东青岛
为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保障全市中小学生健康成长,4月12日,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市教育局等5部门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将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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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园区)对排查阶段及后续发现的问题,分类进行治理。

1.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立即停办整改。

2.无证无照非法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督促其限期依法申办相关证照,尽快使其合法办学;不具备办理证照条件或拒不申**照的,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3.无证有照非法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具备**条件的,督促其限期依法申办办学许可证;不具备**条件的,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举办教育培训业务;拒不整改的,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4.坚决纠正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外语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由各镇街(园区)汇总后报市教育局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5.严禁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活动,坚决查处将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6.严肃查处培训机构偏离正确办学方向进行提分、升学等学科培训效果的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培训机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按要求进行备案,向社会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应与备案一致,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7.培训机构超业务范围开展培训,擅自变更办学地点,不按规定收费退费,违规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授课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8.坚决查处部分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本文摘自:今日诸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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