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发布信息
查看: 52|回复: 1

“铁拳”行动!诸城公布一批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3-12-2 17:4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来自 中国
5c08e2ae5276b720a8dc1c5f45272fe7.jpeg
今年以来,诸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总局和省、市局工作安排部署,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民生领域违法案件,现公布一批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1 诸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诸城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撒尿肉丸食品案

2023年3月30日,我局接某市市场监管局移送函显示:某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诸城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撒尿肉丸”进行了抽检,报告显示,诸城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撒尿肉丸”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SB/T 10379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收到检验报告单后,诸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诸城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该批不合格的“撒尿肉丸”是该公司2022年11月27日生产的,共生产销售了93箱,规格10kg/箱,销售价60元/箱,共计5580元,2022年12月2日,该批产品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 诸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诸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3月10日,诸城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线索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公司成品库内有红腰花肠产品,该产品包装配料中食品添加剂项标有(谷氨酸钠、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葡萄糖、红曲红)字样,该公司负责人对投诉人提供的购买产品照片进行辨认,确认投诉人购买的产品确为该公司生产销售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 诸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诸城市某百货超市购进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芹菜”案

2023年7月18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壹份,报告显示:诸城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某市检验检测中心于2023年6月20日对诸城市某百货超市销售的“芹菜”进行了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芹菜”的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0日向诸城市某百货超市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对该单位购进销售上述“芹菜”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在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有同批次的“芹菜”,该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诸城市某百货超市购进销售不合格“芹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 诸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诸城市某餐饮经营部采购不合格的食品原料案

2023年8月7日,诸城市某餐饮经营部采购的“鸡蛋”经某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接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于2023年8月18日对该餐饮经营部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及调查:上述不合格产品系当事人于2023年7月20日从诸城市某便民市场一流动菜摊购入,共购入10kg,购入单价为8.00元/kg,除抽样用掉的2.5kg(价格8.00/kg),其余鸡蛋用作配菜全部销售完毕,用作配菜的收入所得无法统计,用于抽样的共计20.00元,违法所得20.0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 诸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诸城市某食府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鸡蛋)案

2023年7月24日,诸城市市场监管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委托某市检验检测中心抽取了诸城市某食府采购的鸡蛋,经抽样检验,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食府经营人供述,上述不合格鸡蛋是2023年7月20日从诸城市某禽蛋经营部购进的,共购进涉案鸡蛋10公斤,购进价格为10.20元/公斤,2023年7月24日抽样用掉了2.5公斤,剩余7.5公斤鸡蛋,作为员工福利发给员工带回家了。该食府提供出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不能提供出涉案鸡蛋的产品证明或者检验报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6 诸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诸城市某机械有限公司食堂购进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辣椒”案

2023年3月3日,诸城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某市检验检测中心对诸城市某机械有限公司食堂购进使用的“辣椒”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辣椒”的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1日对该单位购进使用上述“辣椒”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在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有同批次的“辣椒”,该单位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辣椒”是2023年2月27日从诸城市某市场某蔬菜批发部购进的,购进了辣椒12斤,购进价格5元/斤,除抽样用了6斤,其他全部用完了。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我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7 诸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诸城市某食品经营部经营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3年3月22日,诸城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诸城市某食品经营部经营的“豆芽”进行了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项目不符合BJS 201703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就上述产品的购销情况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及调查。经调查,该单位共购进该批次“豆芽”20公斤,其中,抽样3.497公斤,日常销售共计16.19公斤,损耗约为0.313公斤。共计销售金额77.26元,涉案商品没有库存。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8 诸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诸城市某百货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3年4月21日,诸城市市场监管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了诸城市某百货超市经营的芒果,经某市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查,该超市供述上述检验不合格芒果是该超市2023年4月21日从诸城市某市场某水果处购进的,共购进涉案芒果12.7公斤,购进价格为7.40元/公斤,销售价格为11.98元/公斤,涉案货值152.15元,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涉案芒果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诸城市场监管
发表于 2023-12-2 22:41:18 来自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山东潍坊 来自 山东潍坊
20斤鸡蛋 ,抽样就要5斤?5斤?何不干脆全抽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客服电话

0536-6180060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六 8:00-17:30

客服QQ点击咨询

微信公众号

APP客户端

Copyright © 2010-2019 www.zhucheng.sd.cn All Rights Reserved. Discuz!X3.4 鲁ICP备12028244号-6

法律顾问: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 魏述伟

网络信息安全举报电话:0536-6180060    邮箱:871780264@qq.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